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84********,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乡**村委会***寨。因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元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我院对其决定逮捕,次日由元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给自己的孩子增加营养,在听说蛤蚧(学名:大壁虎,又称多格)可以滋补、给小孩增强免疫力,并且得知邬某某(另案处理)可以联系购买到蛤蚧后,便委托邬某某帮其留意。后邬某某的儿子邬某乙帮陈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从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只蛤蚧。陈某某在拿到蛤蚧后,第二天便将蛤蚧杀害后做成食物给其女儿食用。

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另案处理邬永祥、邬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