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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现住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食用为目的,使用其自带的禁猎工具电鱼机,在英德市白沙镇会**委会**附近荒田内,非法猎捕疑似蛙类九只。陈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晚22时许被英德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后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的九只疑似蛙类其中8只为泰国虎纹蛙(外国引进物种,非我国本土野生动物物种,不属于保护动物),1只为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的中国虎纹蛙价值人民币500元。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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