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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巷**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镇**市场**号,2019年5月30日,因阻碍执法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罚款500元,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相关部分许可,私自在建瓯市吉阳镇**村**厂东侧100米的猪场内设立屠宰点,进行生猪宰杀和销售。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每趟50至200元不等的运费,雇佣陈某某使用闽******号江淮牌小货车以每斤约6.5元的价格向建瓯市小桥镇大夫村、吉阳村等地的葛某甲、范某某等人收购生猪,共计运送约70头生猪至该屠宰场,被告人陈某某叫来朋友张某某、魏某某等人帮忙屠宰生猪,而后以每斤11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陈某甲、池某某、葛某乙等人,总计涉案价值约十三余万元,非法获利6200元。

2019年5月30日上午,该屠宰点被建瓯市吉阳镇人民政府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开展私屠滥宰和猪头市场专项整治中查获。同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建瓯市公安局吉阳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材料、建瓯市农村农业局提供的线索移送函及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说明、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笔录、价格认定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生猪定点屠宰的强制性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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