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荣,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村**路**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荣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荣在2007年1月至2011年3月任普宁市麒麟镇高明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该村党支部书记同案人林某甲弟(在逃)没有经国土部门批准,以召开“两委”干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擅自将村集体土地13255平方米(折19.88亩)发放给村民作楼某甲、厝地,其中占用基本农田6206平方米,非法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615300元。
二、被告人陈某甲荣在2011年4月至2014年3月任普宁市麒麟镇高明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没有经某某部门批准,以召开“两委”干部会议决议的形式,擅自将村集体土地1615平方米(折2.42亩)发放给村民作楼某甲、厝地,其中占用基本农田835平方米,非法收取土地款人民币287000元。
经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测绘:被告人陈某甲荣个人涉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共90宗,总面积为14870平方米(折22.30亩),符合规划2970平方米(折4.45亩),不符合规划11900平方米(折17.85亩),占用基本农田7041平方米(折10.56亩);地类为耕地11235平方米(折16.85亩),坑塘水面124平方米(折0.19亩),村庄3511平方米(折5.2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 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麒麟镇高明村关于放楼某甲、厝地的会议记录, 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移送书、个人简历、相关照片、收据复印件、普宁市国土资源局测绘证明;户籍证明、证明、提取笔录、请愿书、住院费用结算表, 邹某甲和、林某乙等人的楼某甲款收款单据复印件。2.证人陈某丙、邹某乙、林某丙坚、林某丁、赖某某、林某戊、林某己、邱某甲平、邹某甲和、林某乙、陈某丁光、陈某戊才、邱某乙、林某庚枝、林某辛武、林某壬武、林某癸、林某壹童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陈某甲荣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颜展安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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