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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驾驶案)_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58********,土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门源县**乡**村**号,现住门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门源县公安局接到祁某某报警称:门源县云龙修理厂便道内一辆电动车撞坏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且电动车驾驶员系醉酒驾驶,请求出警。2020年1月7日,门源县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

经门源县交警大队侦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4时左右,陈某某在疙瘩村孔家的一个小卖部与姓宋的一男子喝了“七彩互助”散装白酒后,15时50分许,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嘉陵”牌三轮电动车回位于西秀水的家,途中走错路至门源县疙浩公路云龙汽修厂巷道内倒车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青H*****号车相撞,造成青H*****号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门源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9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娅丽

检察官助理:史玉伟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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