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合肥市**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室(户籍地为合肥市瑶海区**路**巷**栋**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两次将位于长丰县庄墓镇金桥社区葛大塘的杨树砍伐。经长丰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现场勘查,两次砍伐可见伐桩共计49个,经长丰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测算,被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5.012立方米。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案件现场检尺表,立木材积认定检尺表、关于立木材积测算的说明,长丰县林业局证明等;2.证人鲍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 长丰县林业局立木材积认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15.01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春平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三册,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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