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向左某某购买位于**镇**村委会**小组(小地名“**”)的杉木林,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林木砍伐。经认定,被伐杉木共计358株,蓄积为1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敏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陇川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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