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6********03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至县**镇**村**楼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因其子患病急需治疗费用,便委托其父陈某乙找人将自家“楼下小坞”山场林木砍伐出售。陈某乙找到其亲戚陈某甲帮忙砍伐,后陈某甲找了3个外地人连同自己将山场林木全部砍伐,所伐林木拉到李某某的大柴收购处出售。2018年7月26日,经东至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至县**镇**村**组“楼下小坞”山场滥伐林木蓄积37.5808立方米。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退缴滥伐林木所得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林地状况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3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东至县林业局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37.580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俭志
检察官助理:俞金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至县**镇**村**楼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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