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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昭平县北陀镇观音村锡柴冲(地名)承包山林经营**区,在办理了相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便雇请吴某甲、陈某乙等人在**区内进行砍伐作业。当砍伐至吴泽善户的林地时,由于陈某甲没有认真核对采伐范围,造成超范围采伐林木,被林业站工作人员制止后停工。经鉴定,采伐现场位于昭平县北陀镇观音村4林班6711小班,采伐面积为0.5289公顷,采伐树种为杉木、马尾松和其他软阔,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2.2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昭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林政办证明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2.证人吴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昭平县北陀镇观音村4林班采伐林木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超范围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华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住在昭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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