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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4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2015年11月25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城市芒山镇周庄村朱小庄南地滥伐其购买的杨树40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这40棵杨树立木蓄积为19.10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林业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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