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68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马埠镇某某村某某自然村某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原峡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朋友丁某某介绍,分别以人民币16000元、5000元的山价款向马埠镇某某村某某自
然村村民郭某某、娄某某二人购买坐落于马埠镇某某村某某自然村“某某山”山场的两块杉树山。该两块山场本是某某村小组未分到户的集体山,在2000年左右,由郭某某和娄某某响应“谁造林谁经营”的政策在该山场开荒造林并经营至今。被告人陈某某在购买了这两块山场之后,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油锯工、民工上山采伐林木,林木采伐后请农用车将采伐下来的林木陆运至位于马埠镇的“某某木业”木材加工厂出售。经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某某山”山场采伐的树种为杉木,株数为552株,立木蓄积33.07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笔录》、《前科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林权证》、《低保证、贫困户证》、《申请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杉树立木蓄积量33.07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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