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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经商,现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梅州市国大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位于丰顺县潘田镇填江村大阳(大洋)牛头完岽至桂竹塘山上种植的桉树。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陈某某雇佣工人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砍伐牛头完岽至桂竹塘的桉树,并将所砍伐的桉树运载至其经营的卷板厂及茶厂制作卷板销售或作柴火使用。经鉴定,超审批砍伐的面积为201.90亩,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1219.4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满

 检察官助理:胡  静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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