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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分别与陶某某、马某某谈妥购买位于小地名台地、雷打杉木的林木价格后,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于农历2019年2月27日安排晚某某带上油锯去对上述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4.482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油锯);2.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陶某某、马某某、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迎庄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198**** 

2.案卷材料3册,材料4页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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