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种植水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景洪市景讷乡大寨子村民小组当地人称“国麻林”处林地内的思茅松和杂木树进行砍伐,砍好的木料遗留在地里。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景洪市景讷乡弯角山村委会大寨子村小组当地人称“国麻林”的地方被砍伐面积为30亩(20010㎡),砍伐现场权属在景讷乡弯角山村委会大寨子村民小组轮歇地范围内,现场被砍伐林木共543株,被砍伐的543株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02.105m3,折合原木材积为61.260m3,现场未发现被毁坏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砍伐的239株思茅松(原木材积46.826立方米)的价值为32778元人民币;304株硬阔叶树(原木材积14.437立方米)的价值为7218元人民币;砍伐林木价格共计399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证明、山林所有证存根;3.证人陈某甲、罗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人身检查、现场辨认、作案工具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102.10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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