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7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济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他人位于济源市轵城镇**村**居民组宗槐地的82棵杨树和4棵桐树, 7月5日至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伐掉。经鉴定,被伐树木的立木材积为10.8521立方米。
被告人陈某某于9月8日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立木材积10.8521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爱华
张艳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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