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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镇**村** 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为发展自家经济,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汉源县**镇**村**组“**岗”,又名“**山”(小地名),使用弯刀、斧头将承包林地内的云南松树等树种砍伐掉,购买100余棵苹果树栽种于该林地内,被汉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查获。经汉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以汉林规鉴〔2020〕第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某滥伐林地面积3亩,林地内林木蓄积为25.1521立方米。

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辩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将承包林地内松树等树种砍伐掉,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毓明

检察官助理:伍明英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汉源县**镇**村** 组,联系电话1773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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