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地址:安龙县**镇**村**组,现住安龙县**镇**小区**栋**楼。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46000元的价格向安龙县**镇**村**组的王某甲购买了其栽种在**组***山坡上的杉木林,双方约定由陈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7年3月9日至10日期间,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到**镇**村**组***山坡上将向王某甲购买的杉木树进行砍伐。经黔西南州林业局义龙试验区分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为个人所有的人工杉木纯林,共计被砍伐1507棵,采伐蓄积量为77.00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黔西南州林业局义龙试验区分局移送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向他人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海
检察官助理: 张弦钏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龙县**镇**小
区***栋一楼。联系电话:1398469****。
2.案卷材料二册,散卷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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