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01962********,壮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宿舍。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两人以清山造林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将其自留山位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上帅镇陈屋村委会陈屋村“六口塘”山场杂木(阔叶树)采伐完毕。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书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上帅镇陈屋村委会陈屋村“六口塘”山场滥伐林木面积为8.0亩,总蓄积为32.276立方米,材积为18.1立方米。”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滥伐的杂木总价值为人民币伍仟零陆拾捌元整(¥5068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面积8.0亩,总蓄积为32.276立方米,材积为1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拥华
检察官助理 文小婵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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