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与黎某某等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合伙砍伐东乡镇长塘分场13林班4-1小班的松树和杂树,之后由于其他原因,黎某某将自己承包的山林转卖给被告人陈某某继续砍伐,被告人陈某某获得砍伐权后即请人对有采伐许可证和没有采伐许可证范围的林地进行采伐。经聘请武宣县森旺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于武宣县**镇**村13林班4-12、4-13、5-12作业小班范围内,采伐林木的面积为1.1公顷(16.5亩),蓄积量为66.084立方米,出材量为36.21立方米,被采伐的树种有阔叶树、马尾松。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武宣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喜平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武宣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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