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德庆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以125万元承包俞某某位于德庆县**镇**村委会“**顶”山场上的桉树。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山场上的桉树只有部分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顶”山场的林木。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面积为24.9公顷,总蓄积2150.1351立方米,出材1354.6立方米,剩余物258吨。经认定,被滥伐木材总价值为661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勘察调查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承包合同、桉树砍伐承包转让合同、采伐许可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顶”山场上的桉树只有部分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该山场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12月8日
附:
1、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2、案卷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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