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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3********,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为统一管理集体土地,决定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清理本村村民种植的林木。2015年1月30日,陈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七甲地和上首步地砍伐**村村民种植的林木,但砍伐了**镇**村委会**村村民何某甲种植在七甲地和上首步地的林木,陈某甲已将该批林木出售,所得木材款交至村小组。经调查,被伐林木株数为65株,林木蓄积量为11.8319立方米,主要树种为桉树、木麻黄等。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何某甲之子何某乙人民币6000元,何某甲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关于儋州市**镇**村相关地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的函、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关于**镇**村委会**村上首步、七甲地林木被伐的技术调查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联系电话:1319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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