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9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甲购买种植在澄迈县**农场**队**岭的橡胶树准备砍伐出售,后陈某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程中,由于有一部分橡胶地地形复杂、灌木丛较多,难以进入,陈某某抱侥幸心理,没有指引林业测量人员进入该地块测量。2018年11月下旬,陈某某雇人并指挥砍伐该处的橡胶树时,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砍伐橡胶树,并将砍伐的橡胶树林木运输到木材厂出售。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的橡胶树林木共计130株,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80.69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80.691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芳
检察官助理:孙琇雯
2019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澄迈县**农场**队**号,联系电话138761*****。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散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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