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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团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团风县**镇**村**外滩林木所有权人夏某甲(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决定将该处树木卖掉,以100元一棵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某。夏某甲安排陆某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该《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团风县**镇**村**外滩鱼池边及**砖厂右侧堤埂的55.9立方米(310棵)意杨树。陈某某在砍伐该处意杨树的过程中,陆某某授意陈某某将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的**外滩**砖厂后方**堤埂上的意杨树一并砍伐,随后陈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将上述地点的意杨树202棵予以砍伐并运往新洲销售。经团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陈某某等人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砍伐的林木共计蓄积129.124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夏某乙、林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宋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团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团风县**镇**村**厂江某某被采伐的林木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人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新燕

检察官助理:胡黎玲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7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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