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了道县四马桥镇滴水营村村民陈某丙、陈某丁位于滴水营村“蹦刚漕”、“横漕”山场的杉树,并于2019年5月31日、6月3日分别办理了两张林木采伐许可证。陈某甲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动工砍伐,至到2020年6至9月间,在明知以前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过期后,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蹦刚漕”、“横漕”山场中的杉树砍伐。2020年10月29日,经道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采伐蓄积量为杉木30.7684立方米。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道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黄某甲、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舒某某、蒋某某、黄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技术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采伐许可证过期,却在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情况下砍伐林木,侵害了国家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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