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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四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号,住福建省平和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每亩42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购买了位于平和县**镇**村**山(别名:**山)的250亩巨尾桉树。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雇请何某某等工人对其购买的巨尾桉树进行采伐,并雇请司机张某乙、钱某某将采伐的林木分别运至黄某某、林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进行出售。

经鉴定,上述采伐总面积合计125亩,其中:(1)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面积39亩;(2)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面积86亩,位于平和县**镇**村**大班**小班处(其中:**大班**小班为生态公益林,面积79亩;**小班为商品林,面积7亩),树种为桉树,立木蓄积量325立方米。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甲、何某某等9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平和县林业局出具的《调查报告》;5.巨尾桉树出售协议书、记账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86亩(其中生态公益林79亩),立木蓄积量达32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三年至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忠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光盘6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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