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5万元价格购买山主李某某位于镇远县**村**组昌家屋(地名)的山林。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以山主李某某的名义办理自用材采伐许可证(46株;杉木7.75立方米、松6.99立方米)后,于同年12月雇请江某甲、江某乙和雷某某等工人将所购买山林中林木砍伐。所采伐林木的有1车销售至镇远都坪镇**村**加工厂,获利5000元,另有3车林木被被告人在现场公路上出售,剩余林木被被告人陈某某用于制作棺材而销售。经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被伐树种为:杉木,马尾松;共382株,合计蓄积为78.8517立方米。其中,超伐杉木、马尾松共计336株,立木蓄积为:52.6707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甲、江某乙、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擅自雇请他人未按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焕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镇远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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