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2********,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其购买的、位于中牟县**镇**庄村南、**南邻,由郑州市**有限公司承包的国有中牟县林场的树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杨树,共计189棵,被伐杨树活立木蓄积31.632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周某某、闻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中牟县林业局林木林地技术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艳

检察官助理:刘振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