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镇**村**组**号,家住景谷县**镇**排门面**。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租赁金明华家位于景谷县**镇**村**山的茶地经营管理。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景谷县**镇**村**茶地上的林木采伐。经技术鉴定,活立木蓄积为55.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林木采伐证明、林权权属证明、租地协议、证明;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陈某乙、陶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调查意见书、涉案林木价格认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陈某甲对其滥伐林木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朝玲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景谷县**镇**排门面**。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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