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51********,汉族,文盲,住诸城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诸城市**街道**村南头路西侧的李某某家的杨树120棵及相邻的丁某某家的杨树101棵。2020年3月28日经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被伐杨树合计立木材面积为14.177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李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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