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3********,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花了6000元向吴某某购买了种植在雅村与武宣农场五队交界处的尾叶桉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组织砍工于2019年7月5日对购买的尾叶桉树进行砍伐。经聘请武宣县森旺林业规划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砍伐现场进行调查设计,调查报告结果为:被采伐树种为尾叶桉,林木被采伐总面积为0.13公顷(1.95亩),蓄积量为17.986立方米,出材量为13. 744立方米。案发后砍伐的尾叶桉木材全部被扣押在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后该木材被依法拍卖,所得案件款6153元暂存于本院。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颖丽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宣县**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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