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开荒林地种植芒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携带斧头等工具到**镇**村**屯 林地“**”(壮语音译,林地名)自家林地内砍伐杂林木,砍伐了十天时间,将林地内杂木林全部砍伐,砍伐的林木随意放在林地内。经鉴定,涉案被砍伐林木蓄积量46立方米,出材量为18立方米,市场价格为7200元。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辨认照片、证明、收据、抓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案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调查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购买所提的林木,蓄积量46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日山
助理检察官:何峰宇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0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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