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2012年11月 23日因为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敖汉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敖汉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从乔某某处购买了敖汉旗**镇**村东梁1000余亩林地内的杨树,乔某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指挥伐木工人超越采伐边界将隔路相邻的**林场92株杨树采伐。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采伐证己过期的情况下,采伐购买地块内杨树417株。经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滥伐杨树共计509株,总立木蓄积46.86立方米。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咏梅
检察官助理:刘明兴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