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8********,汉族,农民,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大营子乡某某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将位于本村沟大石洼的自有柞树及刺槐砍伐。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11.4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擅自将自有林木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铁冰
检察官助理:于海冉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所:承德县大营子乡北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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