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2********,汉族,群众,文盲,务农,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捕前住:故城县**镇**小区**室,1990年4月26日,因犯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罪、脱逃罪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6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5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2月7日,陈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故城县**镇**村南,**大道北侧,从西往东数第3-6排,共141棵杨树砍伐,非法获利二千余元。2019年11月24日,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伐树木进行鉴定,被滥伐树木蓄积合计为15.2573立方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故城县公安局饶阳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蓄积测算等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袁某某、董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滥伐林木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且均为故意犯罪,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京晓
检察官助理 王金峰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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