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5********,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东方市人,住东方市**镇**村**队,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4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开垦林地种植芒果,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砍刀、手扶锯到尖峰岭林业局天池森林资源管护站公爱责任区4林班4小班的森林里砍伐林木。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木林地面积为11.9亩,为I级防护林,被毁林木总株数为1975株(胸径大于5CM以上的林木为452株,胸径小于5CM以下的幼树为1523株),被毁林木总立木蓄积量共10.2554立方米。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尖峰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天池林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及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海南省尖峰岭林业局关于恳请查处天池管护站公爱责任区4林班4小班林木被毁案情的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邹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培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方市**镇**村**队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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