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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居委会**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09年4月22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擅自收购木材于2010年10月26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无证运输木材于2011年2月25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滥伐林木于2011年9月19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无证运输木材于2013年4月8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无证经营木材于2014年12月5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无证经营木材于2017年9月3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王某某等人采伐鄢某某位于恩施市盛家坝乡大集场村弯田组的山林(小地名:老水井、雪坡)中林木。经对现场采伐的林木进行检验,现场被采伐的林木共67株,其中马尾松63株,杂木4株,林木立木蓄积共计43.5862立方米。陈某甲将上述采伐的林木加工成木条、木板并予以出售,案发后陈某甲将出售加工木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上缴。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犯罪前科材料、盛家坝林业管理站证明、林权证、现场检验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鄢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宗卿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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