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购买了安昌乡五福桥村13组村民周某某、王某某的欧美杨和柳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15日至17日组织人员将其购买的欧美杨和柳树砍伐并销售,获得赃款9720元。经安乡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陈某某、张某某在**乡**组砍伐林木70株,其中欧美杨46株,柳树14株,折立木蓄积共计18.847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上午,主动到安乡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反映情况,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共同犯罪,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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