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诨名“贵生”、“矮哥”,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53********,瑶族,小学肄业文化,职业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自然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30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2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单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正月初一,时任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组长的被告人陈某某召集本组村民代表开会,会上大家一致同意由组里开发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李家山大路漕山场。会后,陈某某与一村民代表找到本村村民郑某甲并达成口头协议,由郑某甲承包砍伐李家山大路漕山场的松树及山场平整土地、修排水沟,并以砍伐的松树作为砍伐工资和山场平整土地、修排水沟的费用。2019年8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陈某某组织本组村民用刀等工具将李家山大路漕山场界线上的林木进行了标记,然后再由郑某甲砍伐该山场界线内的松树。郑某甲雇请他人将该山场的松树全部砍伐后,以4000元价格将松树予以出售,所得款项除付砍伐工资外,交给组集体2000元用于平整山场土地。经林业技术鉴定,采伐林木蓄积22立方米,材积12立方米,林木价值2400元,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
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接报案登记表、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滥伐林木案件移交函及材料、江华县沱江镇林业事务中心证明、山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郑某甲、盘某某、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蓄积达2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村**自然村**组,联系电话1538630****。
2.案卷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元,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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