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城市芒山镇夏庄西地(芒山劳改场医院东边)购买杨树47棵,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47棵杨树砍伐,经鉴定活立木蓄积为18.994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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