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乐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乐东县**镇**村路口苗圃的管理人,该苗圃因疏于管理,丢荒多年。2019年6月份,陈某某准备将该苗圃的土地出租给孙某甲,后通过孙某甲找到挖掘机。同年7月9日,陈某某指挥挖掘机将苗圃内种植的林木挖出并丢弃在现场,民警于同年7月11日赶到现场制止。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21.16亩,被伐树种为阔叶树,被伐林木共1258株,其中胸径大于或等于5厘米的林木614株,总蓄积量17.4984立方米,幼树644株。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在上述苗圃地内补种了林木幼苗(未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乐东县林业局的复函、到案经过、关于陈某某恢复林地现场情况说明等;
2.证人孙某乙、孙某甲、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原地补植补种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陈建平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乐东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87645****;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