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8********,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位于**镇**村**社小地名**处的杉树主伐,所伐杉木部分用于修建房屋,部分售卖获利4100元。同年4月,陈某某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位于同社小地名**处的杉树进行主伐,后被匿名群众举报。经检尺,陈某某采伐小地名**处的杉树共计151件,原木材积10.4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5.36立方米,民警依法对上述151件杉木进行了扣押。2020年5月,陈某某擅自将扣押后自行保管的151件杉木部分用于修建猪圈,部分出售获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梅志才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5********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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