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6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68********,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城16区**院**栋**,现住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宝安区**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处级),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原院长,原中共党员。2019年5月15日,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陈某甲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5月21日对陈某甲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报请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7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陈某甲在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局(现更名**局)副局长期间,接受深圳**门诊部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吴某某的请托并收受其所送贿赂人民币3万元,为恶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利用职权便利,为该门诊部的注销提供帮助,以此逃避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在原址上设立深圳**门诊部,致使深圳**门诊部以改头换面的方式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2014年9月,深圳**门诊部有限公司(简称“**门诊部”)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将**门诊部转让给陈某乙经营后,其仍作为**门诊部的二手房东,每月从陈某乙处收取高额租金,从中赚取差价。在接手**门诊部后,陈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莆田系”黑诊所的手法经营门诊部,通过夸大病情、医疗欺诈和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大肆向患者敛财,逐渐形成以陈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仅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门诊部及其医护人员就被举报、投诉34次,被**卫生监督所(简称“**卫监所”)行政处罚10次。2018年10月,**卫监所在检查时发现**门诊部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即“聘非”)等问题。结合**门诊部已因“聘非”问题于2018年4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2018年11月30日,**卫监所对**门诊部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及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5月,深圳市宝安区**局(简称“宝安区**局”)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时任宝安区**局副局长的陈某甲担任小组副组长。2018年10月19日,深圳市**委员会(简称“市**委”)将他人举报**门诊部术中恐吓患者、要求加钱的线索移交宝安区**局处理。2018年11月6日,**卫生监督所经摸排后,将**门诊部涉恶涉乱的线索向宝安区**局汇报。经陈某甲审批后,上述线索上报至市**委及宝安区扫黑除恶办公室。同月,宝安区**局根据《关于开展宝安区医疗机构扫黑除恶“猎狐”行动的通知》开展行动,陈某甲担任该行动领导小组的组长。2018年12月11日,经陈某甲审批后,“猎狐”行动小组把**门诊部作为第一个医疗涉黑涉恶势力的线索报送给宝安区扫黑除恶办。
2018年11月,在**卫监所准备对**门诊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期间,陈某乙为逃避行政处罚,与吴某某商议对策,约定由陈某乙提供资金,吴某某去疏通卫监系统的关系,以解决该次被处罚事件。后吴某某找到**卫生监督所所长孙某甲帮忙,请其帮助**门诊部降低罚款数额、缩短停业整顿时间。孙某某便电话联系当时分管医疗服务行业资格准入的陈某甲,并告知其**门诊部被处罚的相关情况,让其帮忙减轻处罚。陈某甲答应帮忙,先后向宝安区**局医政科工作人员梁某甲、宝安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魏某某打招呼,但梁某甲、魏某某均告知无法更改处罚决定,陈某甲便将该情况反馈给孙某某。
见无法解决该处罚事件,吴某某在与孙某某商议后,决定先注销**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以新的商事主体注册新证,在**门诊部原址上重新营业。经吴某某请求,孙某某再次向陈某甲打招呼并提出上述方案。因与孙某甲相熟,陈某甲在明知**门诊部涉恶涉乱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忙。2018年12月初,吴某某来到宝安区**局陈某甲的办公室,向其提出上述方案,请求陈某甲在此事上给予关照,陈某甲答应帮忙。2018年12月中旬,吴某某再次来到宝安区**局拜访陈某甲,请求给予关照,并将装有现金人民币3万元的档案袋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因觉得不妥,陈某甲未就此事向下属打招呼,吴某某所送的现金一直放于办公室抽屉,未敢拆开使用。
之后,吴某某先后找到**卫监所的门诊部主任黄某甲(另案处理)及医疗保健监督科负责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并向两人表示上述方案已得到陈某甲的支持。在刘某某的建议下,吴某某、陈某乙开始缴纳罚款、协商及赔偿投诉人。2019年1月2日,吴某某将《医疗机构(注销/停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卫监所,申请办理**门诊部的注销事宜。经刘某某请示科室主任郑某某及所领导叶某某后,**卫监所在《医疗机构(注销/停业)申请表》上注明“该门诊部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目前尚未完全履行”并上报至宝安区**局。
然后,吴某某电话联系陈某甲,告知**门诊部的注销材料已经报到宝安区**局,请其加快审批,陈某甲同意帮忙。后医政科工作人员梁某甲及科室负责人邱某甲向陈某甲汇报,告知**门诊部的注销不符合工作规定。陈某甲便让邱某甲先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后邱某甲给予肯定答复。在明知吴某某真实目的的情况下,陈某甲既不请示上级部门,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并于2019年1月22日在内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注销**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意见。同日,宝安区**局同意**门诊部歇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在办理**门诊部注销手续的过程中,吴某某、陈某乙亦同时在申请注册新的社会医疗机构。2018年12月26日,陈某乙在**门诊部的原址上,以深圳**门诊部(简称“**门诊部”)的名义申请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9年1月29日,**卫监所刘某某组织相关专家到**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因吴某某提前向刘某某打招呼请求关照,并在检验过程中给予3名专家红包(每人人民币2千元),现场验收得以通过。当日,验收组成员和**卫生监督所分管所领导在**门诊部的《深圳市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实地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呈报至宝安区**局审批。2019年2月15日,陈某甲审批同意。同日,宝安区**局同意**门诊部办理执业登记注册。
至此,因陈某甲为恶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致使**门诊部在行政处罚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被注销,并在原址上改头换面,以**门诊部的名义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2月15日至2月27日,**门诊部犯下涉嫌强迫交易罪等多宗犯罪事实。2019年2月27日,**门诊部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术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对一名妇女实施人流手术,引产了一名婴儿。在该婴儿仍然存活的情况下,**门诊部故意丢弃该婴儿,导致该婴儿因未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
2019年3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罪名对陈某乙等人刑事拘留。陈某甲得知**门诊部出事后,便通过孙某甲等人将吴某某所送贿赂退还给吴某某的家属。
2019年5月14日,针对涉及涉恶医疗机构的申请事项,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涉恶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注销涉恶医疗机构及在原址上注册新的社会医疗机构等方面作出限制规定。
二、2012年春节至2019年3月,陈某甲在担任**人民医院副院长、**人民医院院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器械、医疗耗材、药品采购、物业管理以及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457.1万元、美元2万元,其行为涉嫌受贿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中秋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甲先后7次收受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者王某某所送钱款合计人民币250万元,并在**人民医院、**人民医院相关医疗设备的采购上为王某某提供帮助;收受深圳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者钟某某所送钱款人民币2万元,并在**人民医院有关医疗设备的采购上为钟某某提供帮助。
2008年,王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甲。2015年8月,在陈某甲调任**人民医院院长后,王某某多次到**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拜访陈某甲并提出请托,希望其在医疗设备的采购上给予关照,陈某甲答应帮忙。2015年中秋期间,为与陈某甲搞好关系,以便在业务上获得其支持及关照,王某某来到陈某甲住处(深圳市宝安区**院**楼)楼下,将装有1盒月饼、1瓶路易十三洋酒和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袋子送给陈某甲。陈某甲明知王某某有所请求,仍予以接受。
2016年3月份,王某某得知**人民医院拟购置检验生化流水线项目(包含精液分析仪、实验室内超纯水机、模块延展式全自动检测系统项目)后,便来到院长办公室找陈某甲,请求将该项目交给其承接。陈某甲同意帮忙,并向**人民医院设备科主任卢某某、检验科主任李某甲打招呼。后卢某某、李某甲根据陈某甲的指示,与王某某对接招投标事宜。
2016年10月,陈某甲因自己有几万元的发票无法报销,考虑到其在检验生化流水线项目的采购上给予了王某某帮助,便来到王某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三区中粮大厦的办公室,要求王某某帮忙报销发票。王某某表示同意,陈某甲则将面额人民币3万余元的发票交给王某某,并让王某某将人民币10万元转交给其侄子陈某丙。2016年10月10日,陈某丙应邀来到王某某办公室,王某某则将人民币10万元转到陈某丙的中信银行账户上。之后,陈某丙将上述款项取现,并在其宝安区**区**花园的住处楼下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交给陈某甲。
2016年12月,**人民医院委托中国**国际招标公司对外公开招标,后王某某以南昌**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检验生化流水线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1216.8万元。当月,陈某甲邀请王某某到宝安区新安街道**花园看其新购置的房屋。期间,王某某考虑到其中标了上述项目,为维持与陈某甲的关系,王某某许诺给予陈某甲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后陈某甲联系正为其装修新屋的建筑公司老板罗某某,让其提供香港汇丰银行账号用于收款。几天后,陈某甲来到王某某办公室,把账号给了王某某,但王某某表示其未开通跨境转账业务,如此操作会引起注意,后陈某甲将罗某某妻子彭某某的招商银行账号提供给王某某。2017年1月3日,王某某将人民币100万元转给其妻子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丙),付某甲再将该款项转给上述彭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后陈某甲将该款放于罗某某处,用于装修新屋。
2017年年初,王某某得知**人民医院拟采购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设备,便向已调任**人民医院院长的陈某甲提出请托,陈某甲同意将该项目交给王某某承接。不久,**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吴某某告知陈某甲,其在担任**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尚有人民币10万元左右的烟酒费用无法报账。陈某甲考虑到其答应将上述项目给王某某承接,便找王某某帮忙报销该费用。王某某同意报销,并按照陈某甲的指示,安排公司员工聂某某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袋子交给陈某甲的司机叶某某。后叶某某用上述款项结清陈某甲的烟酒费用人民币9.8万元,剩余现金人民币0.2万元就用于平时接送陈某甲的油费、外出就餐等开支。
2017年6月,宝安区**局同意**人民医院采购上述设备,陈某甲便让王某某准备招标前期工作,王某某称安排其公司员工陈某某负责上述项目,请陈某甲向医院相关科室打招呼。接着,陈某甲向**人民医院设备科主任邱某乙、放射科主任李某乙打招呼,指示将上述项目交给陈某某承接。之后,王某某公司员工艾某某根据王某某的安排,化名陈某某,与邱某乙等人进行对接,邱某乙、李某乙则依照艾某某提供的配置参数制作标书,并提交到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2017年8月14日,王某某以南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1149.2万元。之后,陈某甲再次联系王某某,让其帮忙报销人民币10万元的烟酒费用。王某某答应报销,再次安排聂某某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袋子交给叶某某。后叶某某用上述款项结清陈某甲的烟酒费用人民币5万元,另外现金人民币2万元用于叶某某平时接送陈某甲的油费、外出就餐等开支,余下现金人民币3万元,则被陈某甲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7年12月,王某某得知**人民医院拟采购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设备和核磁共振(MR)设备,便向陈某甲提出请托,并许诺给予陈某甲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陈某甲答应将设备采购项目交给王某某承接。2017年12月28日,王某某将人民币100万元转给其妻子哥哥付欠华的农行账户。付欠华根据王某某的安排,将上述钱款取现并交给罗某某。后陈某甲将该款放于罗某某处,用于装修新屋。
2018年1月,**人民医院委托广州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外公开招标,采购2套智慧护理物联网交互系统。2018年2月,在陈某甲的帮助下,王某某以南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上述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39.92万元。
2018年3月,钟某某亦找到陈某甲,表示有意承接上述项目。后陈某甲答应将2台设备的采购项目分别交给钟某某、王某某承接,并向**人民医院设备科主任邱某乙、放射科主任李某乙打了招呼。为确保中标,王某某与钟某某商议,由王某某负责供应MR设备、钟某某负责供应CT设备,并将2台设备打包招标,该建议亦得到陈某甲同意。经王某某等人与邱某乙、李某乙对接,2018年8月27日,王某某以江西**贸易有限公司中标了**人民医院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5超导)和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64排)项目,其中MRI(1.5超导)设备中标金额人民币1481.25万元,CT(64排)设备中标金额人民币1283.12万元。
2018年10月,王某某约陈某甲在陈某甲**花园住处的地下车库见面,向其提出请托,希望陈某甲帮助其在**人民医院推广智慧护理物联网交互系统,陈某甲答应帮忙,王某某则将1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袋子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
2019年1月,钟某某约陈某甲吃饭。后在送陈某甲回家的途中,钟某某拿出现金人民币2万元送给陈某甲,并表示感谢陈某甲在CT设备采购项目上的支持和关照,陈某甲当场收下。
2、2018年年底,陈某甲通过其二哥陈某丁,收受深圳市**医学科技实验有限公司经营者叶某乙所送钱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在**人民医院信息化建设等工程的承接上为叶某乙提供帮助。
2005年,叶某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甲。2016年底,叶某乙得知**人民医院拟实施放射科装修改造工程后,找到时任**人民医院的院长陈某甲,向其表明有意承接上述工程,陈某甲答应给予关照。
**人民医院扩建信息化完善工程项目属于**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的配套项目,于2014年1月立项。2017年1月,区信息中心将该项目建设方案报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评审。2017年3月,叶某乙宴请陈某甲并向其提出请托,希望能承接上述项目,陈某甲答应给予关照。后陈某甲向**人民医院信息科主任黄某乙打招呼,指示将上述项目交给叶某乙承接。经叶某乙公司员工黎某某与黄某乙对接,2017年11月20日,叶某乙以**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上述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1360.3万元。
2018年4月,陈某甲与叶某乙相约到宝安区**街道凤凰山爬山。期间,为感谢陈某甲对上述项目的帮助,叶某乙许诺给予陈某甲人民币100万元的好处费,后于2018年9月根据陈某甲的指示,在宝安区五区市场陈某甲二哥陈某丁的铺位,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交给陈某丁。后陈某甲将上述款项放于陈某丁处。
2018年10月,上述放射科装修改造工程获得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预算人民币900万元。2018年年底,陈某甲告诉叶某乙,该项目由其承接,让其与医院相关科室对接。至2019年6月,上述项目已完成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预算备案和招标代理抽取等前期工作,招标主体则由**人民医院转为**街道办。
3、2019年3月,陈某甲收受**(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者桂某丁所送钱款人民币50万元,并在**人民医院彩超设备、试剂耗材等采购项目的承接上为其提供帮助。
2014年下半年,桂某丁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陈某甲。2017年年初,在陈某甲调任**人员医院院长后,桂某丁多次到院长办公室拜访陈某甲,表示有意承接**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的采购业务,陈某甲答应给予关照。
2017年下半年,陈某甲告知桂某丁**人民医院拟采购一批彩超设备,桂某丁表示愿意并称会安排公司员工黄某丙具体跟进上述项目,请陈某甲向有关科室打招呼。后陈某甲向**人民医院设备科主任邱某乙、超声科主任林某某打招呼,让两人关照黄某丙,后黄某丙与邱某乙、林某某对接相应事宜。
2018年7月,桂某丁得知**人民医院拟采购一批试剂耗材,便找到陈某甲并提出请托,陈某甲同意帮忙,并向检验科主任刘镜光打招呼,指示将上述项目交给桂某丁承接。后桂某丁便安排公司员工黄某丙、周某甲跟进上述试剂耗材项目。
2018年8月至12月,桂某丁经营的深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了**人民医院中心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等多个项目,而其经营的**(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亦于2018年10月12日顺利中标彩超设备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798.5万元。
2019年2月,陈某甲在与桂某丁在院长办公室聊天时,表示其侄子陈某戊计划买房,但经济比较困难,希望桂某丁给予支持,桂某丁答应帮忙。2019年4月,桂某丁根据陈某甲的指示,在宝安区**地铁站出口装有现金人民币50万元的纸箱交给陈某戊,随后告知陈某甲款项已送出。上述现金一直存放于陈某戊处。
4、2017年上半年,陈某甲通过其侄子陈某戊,收受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者林某某所送钱款人民币16万元,并在**人民医院供应室消毒设备项目的验收及付款上为林某某提供帮助。
2016年12月,林某某经营的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中标了**人民医院消毒设备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598.76万元。2017年年初,**公司陆续向**人民医院供应相关设备,但**人民医院一直未进行验收。为加快验收进度,尽快取得合同款,2017年上半年,林某某到**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找到陈某甲并提出请托,陈某甲答应先了解情况。
几天后,见陈某甲未予明确回应,林某某再次找到陈某甲并许诺给予其好处费,后陈某甲让林某某与其侄子陈某戊对接。不久,林某某在宝安区**商场附近装有现金人民币16万元的袋子交给陈某戊。随后,陈某戊告知陈某甲已从林某某处收到上述款项,陈某甲称先放于陈某戊处。2017年7月4日,**公司顺利收到大部分合同款人民币568万元。
5、2018上半年,陈某甲通过其侄子陈某己,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曾某某所送钱款美元2万元,答应在医疗设备的采购上为其提供帮助。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医疗设备供应商曾某某曾以江西宜春**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中标**人民医院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为维持与**人民医院的业务合作关系,争取承接更多项目,2018年上半年,曾某某多次到**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拜访陈某甲并提出请托,后陈某甲答应帮忙,并让曾某某与相应科室对接。之后,曾某某根据陈某甲的指示,在宝安区新安街道**花园小区附近将装有现金美元2万元的袋子交给陈某甲侄子陈某己。陈某己收下后,告知陈某甲已从曾某某处收到上述款项,陈某甲则让陈某己代为保管。
6、2016年年底,陈某甲通过其侄子陈某丙,收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代表黄某丁所送钱款人民币10万元,并在**人民医院、**人民医院药品的采购上为其提供帮助。
2015年下半年,经**人民医院口腔科医生陈某庚介绍,**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销售代表黄某丁找到时任**人民医院院长的陈某甲,请其在医院药品采购方面给予关照。陈某甲答应帮忙,便向**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谢某甲来打招呼,让其关照黄某丁。经黄某丁与谢某甲对接,2016年5月至7月,**人民医院以临时采购的方式采购了**公司生产的盐酸达克罗宁胶浆200支、盐酸阿扎司琼氯化钠注射液200盒。
2016年年底,黄某丁宴请陈某庚并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袋子交给陈某庚,让其代为转交给陈某甲。后陈某庚根据陈某甲的指示,在**街道**靠近107国道路边,将上述款项交给陈某甲侄子陈某丙。不久,陈某丙将上述款项交给陈某甲。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陈某甲调任**人民医院院长后,黄某丁多次请求陈某甲关照其业务。陈某甲同意帮忙,并向**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冯某某、主任靳某某打招呼,让两人关照黄某丁。经黄某丁与冯某某、靳某某对接,从2018年6月开始,**人民医院多次从**公司采购地佐辛注射液,以及从黄某丁代理的深圳市**药业有限公司采购肠内营养乳剂(TPF-D)、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
7、2017年春节前,陈某甲收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龙某乙所送钱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人民医院眼前段YAG激光机项目的承接上为其提供帮助。
2015年下半年,龙某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时任**人民医院院长陈某甲,后龙某乙到院长办公室拜访陈某甲,请其在医疗设备项目承揽上给予关照,陈某甲答应帮忙。不久,陈某甲答应将**人民医院眼前段YAG激光机采购项目交给龙某乙承接,并向**人民医院设备科主任卢某某打招呼,让其关照龙某乙。经龙某乙与卢某某对接,2016年11月,龙某乙以江西正荣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上述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47.5万元。
2017年春节前,在陈某甲调任**人民医院院长后,为感谢陈某甲在上述项目给予的帮助以及希望继续获得其关照,龙某乙在宝安区人民医院宿舍楼楼下,将装有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档案袋以及1瓶洋酒、2条香烟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
8、2018年11月,陈某甲收受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江某某所送钱款人民币5万元,答应在**人民医院物业管理考核上为其提供帮助。
2018年9月,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就**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对外公开招标。2018年9月25日,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中标,金额人民币10445302.35元。2018年10月20日,**人民医院与**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并约定**人民医院每月组织后期服务考核组对该公司进行考核,若考核评分低于90%,则会扣减相应管理服务费。
2018年11月,为争取陈某甲的支持与关照,保证每月获得足额物业管理费,江某某在宝安区**街道**餐厅宴请陈某甲。期间,江某某向陈某甲提出请托,希望其在日后的物业管理工作中给予关照,并于饭后将装有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档案袋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
9、2012年春节前以及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陈某甲先后3次收受病理设备及耗材代理商邹某某所送钱款合计人民币4万元,并在**人民医院病理科设备以及其他试剂耗材承接上为其提供帮助。
2011年下半年,邹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人民医院副院长陈某甲。后邹某某得知**人民医院拟采购一批病理科设备,便找到陈某甲,表示有意承接病理科相关设备采购项目。陈某甲答应给予关照,并向时任**人民医院设备科主任黄某甲打招呼,让其关照邹某某。经邹某某与黄某甲对接,2011年10月至11月,邹某某以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分别中标了生物组织脱水机等采购项目。
2012年春节前,为感谢陈某甲在业务上的支持与关照,邹某某来到陈某甲办公室,将装有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信封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之后,邹某某继续与**人民医院保持业务往来。
在陈某甲调任**人民医院院长后,为与陈某甲搞好关系以及继续获得其关照,邹某某分别于2017年春节前及2018年春节前到院长办公室拜访陈某甲,两次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共计人民币2万元)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此后,邹某某经营的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中标**人民医院的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10、2019年3月,陈某甲通过其侄子陈某己,收受新生儿设备的代理商陈某辛、黄某乙所送钱款人民币3万元,并在**人民医院新生儿科无创血流动力学检测仪项目承接上为其提供帮助。
2018年5月,新生儿设备代理商陈某辛、黄某乙经朋友介绍,来到**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找陈某甲,表示有意承接**人民医院相关设备采购项目,希望陈某甲给予关照。后陈某甲答应将新生儿呼吸机(实为新生儿科无创血流动力学检测仪)交给陈某辛承接,并向**人民医院设备科长邱某乙以及新生儿科主任马某甲打招呼,让两人关照陈某辛。经陈某辛等人与马某甲、邱某乙对接,2018年9月,陈某辛以**(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顺利中标上述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55万元。
2019年3月,为感谢陈某甲对此事的关照,黄某乙根据陈某甲的指示,在宝安区**大厦附近,将装有现金人民币3万元的袋子交给陈某甲侄子陈某己,后陈某己将该款项交给陈某甲。
11、2019年春节期间,陈某甲通过其侄子陈某戊,收受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者周某某所送钱款人民币3万元,并在合同款的支付上为周某某提供帮助。
2014年5月,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承接了**人民医院《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报告》编制工作,编制费用为人民币19.8万元。上述报告编制完毕后,**人民医院因故一直未结算费用。2018年11月,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周某某到**人民医院找陈某甲协调支付合同款项事宜,陈某甲同意尽快支付合同款项。2018年12月7日,经陈某甲协调后,**人民医院向**公司结清上述费用。
2019年春节期间,为感谢陈某甲对此事的帮助,周某某根据陈某甲的指示,在周某某位于东莞市松山湖虹溪诺亚小区的住处楼下,将装有现金人民币3万元的档案袋交给陈某甲侄子陈某戊。陈某戊收下后,告知陈某甲已从周某某处收到上述款项,陈某甲则让陈某戊代为保管。
12、2017年春节前,陈某甲收受深圳市**医疗有限公司经营者郭某某所送钱款人民币3万元,并在**人民医院监护仪项目的承接上为其提供帮助。
2015年下半年,陈某甲调任**人民医院院长后,郭某某得知**人民医院拟采购一批监护仪医疗设备,便来到院长办公室拜访陈某甲,表示其之前向**人民医院提供过除颤仪设备,希望承接上述采购项目。陈某甲答应帮忙,并向**人民医院设备科主任卢某某打招呼,指示将监护仪设备采购项目给郭某某承接。经郭某某与卢某某对接,**人民医院按照跟标采购的方式,陆续向深圳市**医疗有限公司采购了3台监护仪,价格共计人民币9万元。
2017年春节前,在陈某甲调任**人民医院院长后,为感谢陈某甲对此事的帮忙以及希望继续获得其关照,郭某某在院长办公室将装有现金人民币3万元的档案袋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
13、2017年春节前及2018年春节前,陈某甲先后2次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彭某某所送钱款合计人民币2万元,并在**人民医院转运呼吸机和心肺复苏机项目的承接上为其提供帮助。
2016年下半年,医疗设备供应商彭某某从**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主任梁某乙处得知,**人民医院拟购置2台转运呼吸机和2台心肺复苏机。经梁某乙引荐,彭某某向**人民医院院长陈某甲表示有意承接上述项目,陈某甲未明确答应。2017年春节前,为与陈某甲搞好关系,顺利承接上述项目,彭某某在**人民医院楼下,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及特产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
2017年上半年,**人民医院准备采购上述设备,彭某某通过梁某乙向陈某甲提出请托,陈某甲答应帮忙,并向**人民医院设备科主任邱某乙打招呼,让其关照彭某某。经彭某某与梁某乙、邱某乙对接,2017年6月14日,彭某某以江西洁诺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上述项目,其中2台转运呼吸机购置项目的中标金额为人民币37.8万元,2台心肺复苏机购置项目的中标金额为人民币31.6万元。2018年春节前,为感谢陈某甲对此事的帮忙以及希望继续获得其关照,彭某某在**人民医院楼下,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及特产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
14、2016年底,陈某甲收受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者张某某所送钱款人民币2万元,并在**人民医院低值耗材的采购上为其提供帮助。
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陈某甲调任**人民医院院长之前,就一直为**人民医院供应低值耗材。2016年下半年,在陈某甲调任**人民医院院长后,为与陈某甲搞好关系,以便继续获得其关照,张某某在宝安区人民医院宿舍楼楼下,将2瓶洋酒和2条香烟送给陈某甲。陈某甲未予收下,要求张某某帮忙处理面额人民币2万元的发票,张某某随即拿出现金人民币2万元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此后,**公司继续为**人民医院供应低值耗材。
15、2016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和中秋前,陈某甲先后3次收受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朱某某所送**商场购物卡,面额合计人民币0.8万元,答应在医疗设备的采购上为其提供帮助。
2016年春节前,朱某某得知**人民医院拟采购一批听力筛查仪和血管成像仪。为承揽该项目,朱某某来到**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拜访陈某甲并提出请托,陈某甲答应先了解情况。临走前,朱某某将装有1张**商场购物卡(面额人民币3千元)的信封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之后,因上述项目已被他人承接,朱某某未承接到该项目。
2017年春节前,在陈某甲调任**人民医院院长后,为与陈某甲搞好关系,获得其关照,朱某某在院长办公室,将装有1张**商场购物卡(面额人民币2千元)的信封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
2017年中秋前,朱某某得知**人民医院拟采购一批儿科温箱。为承接该项目,朱某某找到陈某甲并向其提出请托,陈某甲答应帮忙。临走前,朱某某将装有1张**商场购物卡(面额人民币3千元)的信封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之后,**人民医院还未进行儿科温箱的采购工作。
16、2019年春节前,陈某甲收受**人民医院社管中心全科医疗办主任谢某乙所送钱款人民币1万元,并在职务调整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2018年年底,**人民医院社管中心全科医疗办主任谢某乙得知社管中心拟进行人事调整的消息。为继续留任社管中心,谢某乙来到陈某甲院长办公室,准备将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和1条硬中华香烟送给陈某甲。因陈某甲有事外出,谢某乙只好将香烟留在陈某甲办公室,未送出现金。
2019年春节前,谢某乙再次来到陈某甲院长办公室并提出请托,陈某甲答应给予关照。临走前,谢某乙将上述装有现金的信封送给陈某甲,陈某甲当场收下。之后,因陈某甲接受宝安区监察委调查,**人民医院社管中心暂未进行人事调整。
17、2019年春节前,陈某甲收受**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马某乙所送钱款人民币3千元,并在职务调整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2019年春节前,**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马某乙因其母亲生病在家无人照顾,便来到陈某甲院长办公室,向陈某甲申请将其妻子调至工作轻松的社康中心工作,陈某甲答应帮忙。2019年春节后,马某乙来到陈某甲办公室,将装有现金人民币3千元的红包送给了陈某甲,以感谢其关照,陈某甲当场收下。2019年3月,马某乙的妻子从**社康中心调至永福苑社康中心工作。
2019年2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门诊部造成的死婴事件进行调查,并于2019年3月1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等罪名对陈某乙等人刑事拘留。侦查期间,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现陈某甲在**门诊部逃避行政处罚事件中涉嫌违纪违法,并于2019年5月1日将线索移交深圳市宝安区监察委员会(简称“宝安区监察委”)。2019年5月14日,宝安区监察委对陈某甲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5月21日,在宝安区**局将陈某甲带至深圳市监察委留置点宝安分点进行调查。
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认了宝安区监察委已掌握的其在**门诊部逃避行政处罚事件中收受吴某某贿赂、滥用职权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宝安区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在**人民医院、**人民医院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身份信息,职务任免及职责材料,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材料,行政处罚材料,招投标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乙、孙某甲、黄某甲、刘某某、邱某甲、王某某、钟某某、叶某乙、桂某丁、林某某、曾某某、陈某庚、陈某辛、黄某乙、周某某、郭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谢某乙、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陈某甲及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恶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美华
王德明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56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