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4〕24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任夏邑县**医院**室主任,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局前边家属院,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4年4月29日投案,经夏邑县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经夏邑县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4年9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本院承办人于2014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任夏邑县**医院**室主任,期间负责住院病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发票管理工作,违反规定为住院病人重复开具住院发票,致使夏邑县**医院重复报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造成新农合补助资金1498054元被套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为其个人及其亲属重复开具住院发票的手段,重复报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非法占有新农合补助资金共计2264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亲属已退回该226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办理新农合补助发票的开具工作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亲友重复开具住院发票,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刚
代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4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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