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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犯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图财,使用微信账号***和***以销售海南“七星彩” 私彩票的方式开设赌场,分别向詹某某销售了729976元的私彩票,向杨某某销售了326元的私彩票、向“刘某某”销售了1135元私彩票,向微信昵称为“**”销售了446元私彩票,共计销售了人民币 731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线索移交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5.​ 监察委员会笔录、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准予提审函;

6.​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统计表、微信聊天截图;

7.​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8.​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9.​ 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10.​ 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贩卖私彩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宇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卷宗肆册(含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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