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5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村**组。现住址同上,违法犯罪经历:1998年11月13日因盗窃罪被梨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因盗窃罪被梨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岭镇牛某某家门前盗走两辆二轮摩托车,其中一辆为豪爵125-2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C6PCJB66500187728),另一辆为大运DY110-2K摩托车 (车辆识别代号:L7GXCHLY7A1331484);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岭镇于某某家门盗走一辆福田五星三轮车(车辆识别代号:TFA226200); 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铁东区山门镇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门前的宗申牌汽油三轮车盗走(车辆识别代号:LZSHQMZD098022701)。所盗上述赃物被追缴,除价值1800元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外,均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 被害人牛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于某甲的陈述;
(三) 证人于某乙、于某丙、宋某某、温某某等的证言;
(四) 书证:1.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3.立案决定书,4.拘留证,5.逮捕证,6.发破案经过,7.抓获经过,8.询问笔录,9.讯问笔录,10.价格认定结论书,11.检查证,12.扣押清单,13.收条犯罪嫌疑人罪案使用车辆监控抓拍,14.被盗摩托车照片,15.刑事判决书;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辨认笔录两份、检查笔录一份。
(六)价格认证
经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进行价格认定,豪爵125-2摩托车价值500元,大运DY110-2K价值1000元,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800元,宗申牌汽油三轮车价值2200元,盗窃总价值为:55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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