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Z60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214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户。2010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7日因卖淫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5日下午, 被告人陈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街东头**超市门口,盗窃张某甲的一辆蓝色朗奕牌两轮电瓶车。
2.2020年8月30日下午, 被告人陈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社区**小区**栋楼下,盗窃一辆黑色金铃牌电瓶车。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30元。
3.2020年8月31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社区**庄张某某住处,盗窃张某乙的一部OPPO牌红色手机。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8月31日下午, 被告人陈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社区**小区**栋楼下,盗窃杜某某的一辆绿色赛鸽牌电瓶车。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60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8月23日凌晨, 被告人陈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对面**网吧附近,盗窃刘某某的一辆黑色木兰牌电瓶车。
6.2020年8月底的一天,陈某某到蒙城县城关镇**社区**小区**栋楼下,盗窃杨某某的一辆绿佳牌电瓶车。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743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5.鉴定意见:蒙城县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盗窃电瓶车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慧影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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