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圈养的一头母猪病死,被告人陈某某未按规定对该病死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以1900元低价将该病死母猪卖给汝阳县**镇生猪经纪人史某某获利。史某某购买后,在自己家院内进行屠宰分割,并让其妻子食用部分猪肉。汝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20年5月15日,将史军家中剩余尚未食用的256公斤猪肉查扣,经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该批猪肉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燕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汝阳县**镇**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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