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街**组**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日向江川区江城镇的杨某某购得7头母猪关在华宁县**镇生猪屠宰场**号待宰圈,9月2日16时许,关在屠宰场待宰圈内的1头母猪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该猪死因不明后仍采取放血的方式屠宰后,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将生猪胴体拉到**猪肉市场销售50余公斤,剩下的其自己食用。2019年9月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关在待宰圈内的1头母猪死亡,另外1头即将死亡,其又将该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另外一头生猪屠宰后,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将生猪胴体共计356公斤拉到**猪肉市场销售,后被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将其销售剩下的167.4公斤猪肉没收销毁。被告人陈某某两次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获利共1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宰杀死因不明的生猪,且在猪肉未经检疫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松

检察官助理:袁声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