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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长**乡**村**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F*****轿车在唐县南店头娄高和村王某某的羊场以280元购买了4只病死羊进行销售,当行至唐县田辛庄南路时,被当场抓获,经河北省出入境检疫局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测,检出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2019年10月30日唐县农业局人员在唐县**乡**村陈某某的家中搜查出36只羊胴体、30只死羊、39个羊头、39张羊皮,系陈某某雇佣他人所杀,经河北省出入境检疫局技术中心保定分中心检测,四份检材均检出致泄大肠埃希氏菌,其中三份检材中检出磺胺嘧啶超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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