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假烟贩卖给宁波市高新区**路经营烟酒店的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得款约5000元。
2020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假烟多次贩卖给鄞州区**路经营的烟酒店的陶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得款约1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还将假酒贩卖给陶某某,销售得款约3000元。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分三次从上家陶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处购买10箱假烟予以贩卖,并让王某某(另案处理)开车从临海运至宁波。2020年9月16日,王某某第三次从临海陶军统等人处运回假烟,在宁波市鄞州区**附近路边交予陈某某时被当场查获,当场缴获南京炫赫门、玉溪共计4箱266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按已销售的价格就低认定销售金额为18620元)及赃款人民币22800元。当日,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小区车库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296.9条(按已销售的价格就低认定销售金额为20945元)及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品牌酒共计176瓶。
2020年9月18日,民警从宁波德邦物流查扣了由被告人陈某某向湖南上家处进货的假冒茅台、假冒五粮液酒共计180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另案处理人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假烟、假酒真伪鉴定及价格鉴定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丽
检察官助理 陆清儿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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